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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权: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假样百出”
2016-01-20 10897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虚假陈述……近来,诚信缺失问题频频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一部分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造成极大干扰,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

 

“假”打官司—— “拖字诀”与职业诉客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委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为了拖延时间,尽可能不履行应尽义务,恶意利用诉讼权利,在仲裁程序结束后提起诉讼,以使仲裁裁决不产生法律效力。

  也有个别劳动者以诉讼为业,从诉讼中牟利。他们专挑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入职后时刻寻求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工作几天或者几个月后就不辞而别,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讨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之后又继续寻找下一家公司。

  大兴法院民三庭庭长刘东民表示,近两年,这类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人求职并不是为了谋求工作机会,而是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通过频繁诉讼,从中谋取利益。

 

  打假官司——别有用心的“越俎代庖”

2012年10月5日,张某应聘入职某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餐具装卸清洗工作。同年12月16日,张某生病,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回老家养老院疗养。

  庭审中,张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律师告知法庭张某患有脑梗塞,目前已经半身不遂,不能出庭。

  然而,法官发现张某起诉状落款处的签名端正、工整,并不像是一个脑梗塞患者签的名。一再追问下,其律师才承认起诉状是张某的女朋友代签的。

  法律规定,起诉状的落款处必须本人签名,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签名是违法的,该起诉状无效。如果劳动者没有意识,失去了行为能力,他的监护人可以在起诉状上代签名。张某并没有失去行为能力和意识,其女朋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起诉状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

  据了解,不法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和起诉书,立虚假案件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部分律师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较弱,诱导劳动者签署大量空白签名,以方便制作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并且向当事人隐瞒案件进程,劳动仲裁后私自立案、上诉、申请执行。

 

   做假证——考勤表等材料易被造假

2005年12月22日,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30日到期,之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后来,王某因该商贸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向劳动仲裁申诉,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商贸公司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王某称劳动合同上面的签名不是她签的。

  依王某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某商贸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中“王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上王某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刘东民表示,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多达十几项,但大部分都集中在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上。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经常伪造一些重要证据,包括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规章制度、工作量表等资料。

  在另一方面,个别劳动者也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比如为了获取加班费,随意编造工作记录。

 

  说假话——无凭无据的信口雌黄

2008年9月10日,裴某经过某家具公司厂长陈某面试,入职该家具公司,任木工,月工资为4000元。

2010年12月5日,在车间,裴某的右手食指被机器穿伤。事后,裴某与家具公司商谈其工伤问题未果,被辞退。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某家具公司矢口否认与裴某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裴某提交住院病历,证明2010年12月5日其受伤,由该家具公司厂长陈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2012年3月21日,法院至某家具公司经营地进行现场勘验,裴某现场指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并称该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与张某系夫妻。而张某仍然称不认识裴某,但认可其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

  通过裴某提交的证据及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法官确信裴某与某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某家具公司与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当没有书面证据佐证的时候,劳资双方容易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情况,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和工资数额,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等事上面进行虚假陈述。

 

  管理制度有缺陷  诚信体系不完备

  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也纷繁复杂,大兴法院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诉讼参与人利欲熏心,不惜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这些诉讼参与人的最终目的都是想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某些单位的用人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机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政策的影响,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但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尤其是对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迫于用工成本高昂的压力,难以做到依法规范用工,使得他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缺失,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简单粗放,特别是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伏笔。

  三是法律对不诚信诉讼的有效规制不足。虽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对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力度偏轻,导致不诚信诉讼的违法成本太低,诉讼参与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对司法缺乏基本的敬畏,没有把不诚信诉讼当成一个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四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诚信危机是我国当前非常突出的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诉讼参与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毁灭证据等,浅层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制度缺位和不当利益的诱惑,从更根本上说,也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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