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岁的小美辍学后,跟表叔到工厂打工,表叔为她办了假身份证。签约上岗不到半年,小美的右手不慎被冲床压断,后被截肢。在申报工伤时,厂方发现她的身份证有假,遂以小美弄虚作假进厂为由拒绝赔偿。
厂方的理由成立吗?
说法:小美弄虚作假进厂有过错,购买、使用伪造身份证,涉嫌违法,但厂方对身份证件审查不细也有责任,更重要的是小美是在劳动中受的伤。
从保护儿童的权益出发,使用小美的单位,应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三条规定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定残后的赔偿金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第二部分: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转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