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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国智:上市公司十大税务风险领域
2016-01-20 38984

      在上市过程中和上市以后的财务运作过程中,企业常常会遇到各类涉税风险问题。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多样,涉及的税种、税收政策及调整变化较多,涉税事项形式多种多样,涉税审批、购票、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抵扣业务量大,有些涉税事项处理极为复杂,有时税收政策的变动对公司税收筹划和生产经营决策影响较大,中华讲师网於国智认为作为上市公司,纳税已成为影响其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全面防范税务风险已成为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工作。  

  税务风险在上市过程中和上市以后的财务运作过程中,企业常常会遇到上述各类涉税风险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因为税务而出现问题的比较多,大量公司涉及补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一但公司被认定为偷税,除被限期补税,还需承担罚金和滞纳金。不仅使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而且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作为上市公司,纳税已成为影响其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全面防范税务风险已成为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文的要求,资本交易项目列为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项目,近两年来,随着一系列资本交易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发现,资本交易项目存在很多税收题目,其涉及的税款额度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因此,2011年,资本交易项目被列为头号检查对象。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存税务变数

  从税务的角度分析,《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最新的规定和政策必然会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产生一定影响。并购重组在带来整合效益的同时,企业同样也面临着许多的业务整合风险及相关的税务风险。根据《通知》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来讲,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根据2010年上市公司公告,老凤祥股份定向增发购买黄埔区国资委持有的老凤祥有限公司27.57%的股份;ST张铜拟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持有的淮钢特钢63.79%的股份等等,收购股权比例都达不到75%.因此,有业内资深人士指出,这些企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都存在重大的税务风险或面临较大的税务负担。

    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前也必须充分做好税务功课,认真研究《通知》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控股企业的概念、跨境重组的税收管理等,避免税务风险,争取税收利益。同时,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前,应当事前准备相应的税务方案,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的讨论,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进行并购重组操作。

    二、IPO前税务历史遗留问题需补税

  企业上市通常会遇到的常见的税务遗留问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争议,以前年度税款的未缴少缴或缓缴,一些减免税的取得和批准不规范,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安排(如将利润留在海外离岸公司)等情况较为常见。部分民营企业在上市前的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欠税逃税的现象,但各省市对此部分的税款追缴态度却有所不一。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部分省市并未强制要求企业缴纳该部分税款。还存在其他一些税务问题,如企业的实际收入和报税的收入之间存在差距,或者仍与当地税务监管部门采取包税制,或是将企业利润留存在海外离岸公司以达到避税目的。对于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主要的解决方式还是补税。

    对于有上市预期的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尽早发现问题,引入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寻找解决方案,问题发现越早,解决的可能性越大,对上市的影响也越小。对历史遗留的税务风险,可能需要公司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负担全部潜在风险的责任。对一些不规范的税务优惠,应尽早进行沟通,取得规范的批准,同时应对未来进行合理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以防上市过程和上市后有类似问题出现。

    三、减持限售股避税有可能被追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出台新规,明确对自然人减持限售股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然而,在大部分限售股个人股东依法积极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部分纳税人却开始钻起了政策的空子,使出了形形色色的避税花招。其手段之隐蔽、动作之迅猛、花样之多令人目不暇接。其一,人为调整送、转股日期进行高转送股以规避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发起设立并上市的公司在限售期内不进行送股或转股,等到限售期结束后再进行高比例送转股票,利用除权后较低的股票价格转让,从而极大地降低税负。其二,用限售股换购ETF基金份额规避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个人限售股股东通过买足其他ETF成份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并换购ETF基金份额,而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这相当于按市价间接减持股份,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涉及个税金额巨大,部分纳税人上述瞒天过海逃避缴税义务的行为隐含极大的税务风险,避税款有被追缴的可能。虽然限售股转让征收个税的新规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于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限售股转让征税流程进行了细化,但是对于高转送股可能存在的避税问题依然没有明确规定。

    四、资产减值调控利润易成税务稽查靶子

  出于某种需要,“资产减值准备”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一些企业主要在面临重亏和微利时,纷纷运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在重亏情况下,企业为避免连续几年亏损,往往在报告亏损年度将亏损做大,以便“轻装上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疑成为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重亏当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加大当年度亏损额,为以后年度扭亏提前作好"埋伏".在微利情况下,实际亏损的企业为了逃避陷入困境,通过调节利润,使亏损变成微利。这类企业往往以出现正利润为盈余管理的目标,调整的对象是净利率的正负,而不是正净利率的高低。由于微利企业一般在亏损时的亏损额往往不是特别大,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的操作性就很强。企业在以前年度为了不出现亏损,没有计提或没有足够地计提减值准备。

    报道称,莲花味精资产减值损失大起大落,有通过资产减值损失操纵和调控的嫌疑。截至2009年12月31日,莲花味精3年以来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款账面金额合计4.94亿元,占公司当年净资产的比例高达30.32%.而从国际惯例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某一公司而言,存在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而且即使存在,也早已100%计提坏账准备,直接将其潜在损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导致了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正是这一差异又会引发企业潜在的涉税风险。

    大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容易被重点稽查。在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往往会对企业前进行纳税评估,即对企业纳税合理性的一个评估。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以资产减值损失来调控当年利润,那么就会出现当年利润很小,但应纳税所得额不受影响,缴的税款就比较多。而以后年度,减值准备冲回的当年就会出现利润很大,纳税很少,这样就会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关注,也容易被纳入纳税检查的对象。

    五、转移定价无合理商业目的存三重征税

  在企业转移定价过程中,中小股东关心的是转移定价对自身的利益是否构成侵害,而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转移定价的行为是否规范,税务机关则注意上市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有偷逃税的动机和嫌疑。

    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常常与其设立的子公司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和内部交易,有些上市公司是出于正常的资金调度便利和税收的考虑,但很多公司的内部交易并非出于此种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将本应获取的利益输送给下属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新税法则对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新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报表进行调整,所以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在实践中被选为转移定价税务审计对象可能性较高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使用不常见的转移定价方法的企业。

    转移定价除了具有双重征税的风险外,还可能被三重征税。尽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转移定价调整数额没有支付给被调整的企业,这部分调整数额将会被确认为红利支付,但不能免征预提所得税。此外,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转移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减免期提早结束。

    六、关联企业预付款购销业务隐藏逃税嫌疑

  预付款方式。即利用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本来不需要为企业支付预付款,但可以利用预付款的形式为其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以达到融资的目的,而这种隐性的融资方式也恰好可以逃避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应纳税款。

    上市公司如果和关联企业间通过预付账款形式支付款项,很可能是出于融资目的,利用预付款掩盖互相拆借资金的真相,进而逃避缴纳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出于整体经营战略的考虑,上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往往会发生一些借款行为,有的是有偿划拨,有的则是无偿划拨。有偿划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利息收入是其中一项,但利息收入又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范畴,因此,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无偿划拨,实质上是将借款企业利益无偿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由于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还将调整下游收款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并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七、税收政策变化导致追缴税款

  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海普瑞的招股书中,提到了其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并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因此公司存在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此外,又是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海普瑞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此举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05年25号文件的规定存在差异,有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八、虚增收入将补缴税款及罚金

  上市公司虚增销售收入是公司业绩作假的主要手段之一。作假的主要手段有:虚构客户,虚拟销售;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销售;利用与某些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构收入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但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从表面上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且带有普遍性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九、税前扣除无发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香港某上市公司同京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定合同金额××万元,无发票列入待摊费用。分别于当年3月、6月、9月摊入营业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

    1、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面临着补税的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应收账款自行税前扣除补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来源于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承担的各种风险,进一步讲则是纳税人因负担税款、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企业因纳税风险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多是和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有关。主要包括交易风险和遵从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点可能影响纳税准确性而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务征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因对有关纳税事项进行了错误的处理给企业带来的信誉危机和经济损失愈加严重,纳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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