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雅戈尔集团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规范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集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控股、控制的境内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境外公司(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财务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企业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各单位的董事会审批。
第二节 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职能机构,机构设置方案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 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主要会计政策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需事先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备案,并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并对子公司财务经理有人事任免建议权。
第八条 其他岗位财务人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招聘,自行安排。财务人员招聘条件原则上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持有上岗证,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的招聘条件。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核算规范
(一) 账户体系完整,账目清楚。
(二) 会计凭证齐全,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准确,装订整齐,保管完善。
(三) 账户登记及时,当天账,当天记,当天输入电脑,不拖账;登记的账户正确,借贷方向正确,金额正确,内容真实,摘要清楚,不错记,不漏记。
(四) 定期清查实物及款项实存额,并核对账存额,做到账实相符。
(五) 定期计算成本和利润,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报表正确性,保证会计资料指标口径前后一致,真实、完整。
(六) 定期清理账户,核对总账与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财务人员不得接受贿赂,内外勾结,共同舞弊;严禁私设账外的小金库。
(二) 严禁财务人员乱设账户;严禁财务人员不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审查。
(三)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 财务人员对任何违反本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知情上报责任,必须将有关情况报告集团财务部和审计部,不得隐瞒。
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期间
各单位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十三条 记账本位币
各单位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四条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各单位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的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
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科目设置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的一级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规则。
在不影响报表汇总和内部报表的前提下,经过集团财务部门同意,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设、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外币业务的核算方法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月末外币账户余额按月末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外币专门借款账户年末折算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特定时间段内,按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但是,资本化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执行。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余的外币账户折算差额均计入财务费用。不同货币兑换形成的折算差额,均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采用现行汇率法。外币会计报表所有资产、负债项目均按期末的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折算后资产项目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合计数的差额计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损益表所有项目与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期末汇率折算。
第十八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第十九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一) 取得的计价方法
取得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相关税费计价。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短期投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
中期末及年末,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跌价损失准备。
(三) 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在持有期间分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冲减投资账面价值或相关应收项目。短期投资处置时所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 坏账的核算方法
(一) 坏账的确认标准
对因债务人撤销、破产,依照法律清偿程序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应收款项,按照公司审批权限批准核销。
(二)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采用备抵法核算,按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估算坏账损失。
(三)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和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除内部关联往来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对已有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按照国内销售和外贸出口两个类别分别提取。
1. 国内销售部分的坏账准备的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应收款项账龄 |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5 |
1-2年(含2年) | 10 |
2-3年(含3年) | 30 |
3-4年(含4年) | 50 |
4-5年(含5年) | 80 |
5年以上 | 100 |
2. 自营外贸出口部分,使用前T/T和L/C结算方式形成的应收账款不用提取坏账准备,股东的应收账款数额在享有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以内的,不用提取坏账准备。中基公司拟订具体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执行。其余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应收款项账龄 | 计提比例(%) |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 2 |
3个月-6个月(含6个月) | 30 |
6个月-1年(含1年) | 80 |
1年以上 | 100 |
第二十一条 存货的核算方法
(一) 存货分类
各单位存货主要分为: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等)、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等。
(二) 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存货,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发出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基本的计价方法为: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
(三)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
(四)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中期末及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类别结合存货的库龄分析计提。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五) 关于存货的一些特殊规定
1. 生产企业中,为单个外贸订单采购的原材料一律计入当批产品的成本,材料再次使用或者出售时,作为材料盘盈处理。财务部门应另立备查账登记进出库情况。
2. 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国内销售的产成品按照以下的标准计提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龄 |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10 |
1-2年(含2年) | 30 |
2-3年(含3年) | 50 |
3-4年(含4年) | 80 |
4年以上 | 100 |
3. 服装生产、销售企业的面料按照以下的标准计提跌价准备:
面料库龄 | 计提比例(%) |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 0 |
6个月-2年(含2年) | 80 |
2年以上 | 100 |
4. 纺织企业的产成品按照以下的标准计提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龄 | 计提比例(%) |
3-6个月以内(含6个月) | 30 |
6个月-1年(含1年) | 50 |
1年-2年(含2年) | 80 |
2年以上 | 100 |
5. 辅料企业的产成品按照以下的具体比例计提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龄 |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0 |
1-2年(含2年) | 10 |
2-3年(含3年) | 30 |
3年以上 | 100 |
6. 中基公司的存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由中基公司提出方案,集团财务部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执行。
(六) 房地产公司存货的核算方法
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投入开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其有效年限平均摊销;土地投入商品房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期末对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按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一) 长期股权投资
各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包括相关的税金、手续费等。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股权投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所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若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若合同未规定投资期限的按10年平均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二) 长期债权投资
各单位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其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记账,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计利息。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在每期计提利息时按直线法分期摊销。
(三)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中期末及年末,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一) 固定资产的标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二) 固定资产的分类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也可以分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其他(包括家具用具等)等类别。
其中,对于涉及房产税的固定资产分类应该严格细分,以便合理地计缴房产税;对于涉及由多个不同使用年限的部分组成的固定资产,应该尽可能合理分类计提折旧。例如,同属一座建筑物内的相关资产可以分为建筑物、装修工程、管道工程、空调工程等内容,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建筑物-××,或者,固定资产-其他-××建筑物-装修工程(空调工程、管道工程)等类别中核算。
(三) 取得的计价方法
一般遵循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计价。但是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之前,凡是涉及除固定资产买价、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资本化账务处理,均应上报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
1. 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4. 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5.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6. 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7.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8.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 固定资产的折旧
1.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特殊行业的固定资产需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折旧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计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折旧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标准计提。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的统一标准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 预计使用年限 | 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20 | 10% | 4.5% |
机器设备 | 10 | 10% | 9.0% |
电子设备 | 5 | 10% | 18% |
运输设备 | 5 | 10% | 18% |
其他设备 | 5 | 10% | 18% |
2.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五)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中期末及年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实体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以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而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 已遭毁损,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5. 其他实质上已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闲置固定资产是指在用固定资产已连续停用6个月以上,或购进6个月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或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6个月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闲置的房屋建筑物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余的闲置固定资产的减值提取比例为:6个月到1年,按资产账面净值的50%提取减值准备;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资产账面净值全额提取减值准备。
(六)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区分固定资产大修理等后续支出的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基本原则,以是否增加资产的功能或者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为判断标准,如果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界定不清的,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应该上报集团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七) 有关固定资产核算的一些特殊规定
1. 除了固定资产买价、运输费、装卸费用以外的,其他所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资本化账务处理,必须经过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
2. 原则上装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特殊行业、其他行业特殊情况下的装修费用,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但是装修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
3. 购入或者以任何方式增加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内部或者外部人员对资产的原值、净值、可使用年限、折旧计提比例等当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4. 原则上,固定资产在公司间的内部转移按照账面的折余价值交易,即交易价格等于账面原值减去已经提取的折旧,转入资产后的安装费用计入期间费用。接受资产的公司一并转入折旧,并按照原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转出资产的公司当月计提折旧,转入资产的公司当月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一) 取得的计价方法
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按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进行核算。
当所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估计价值转账,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4.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二)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中期末及年末,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情况时,按单项工程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 长期停建并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 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3.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具有形态的不确定性和价值的不完整性的特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无形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该资产在促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一) 无形资产取得的计价方法
1.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
2.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
3.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入账,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或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5.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6.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根据集团的实际情况,具体的摊销办法规定为:1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一次摊销;1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三)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中期末及年末,根据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单项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1.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 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 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 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 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 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四) 无形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的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即对某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另一种是转让其使用权,即保留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各单位无论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还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收入都列为其他业务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其转让成本应按照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计算;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只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成本,企业对该项无形资产仍具有所有权,保留其账面价值,不得在账上进行转销。
(五) 无形资产的投资
1. 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以无形资产所有权对外投资的,将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作为长期投资,若其确认或约定价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资本公积处理,若其确认或约定价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
以无形资产使用权与其他单位联营,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在取得出让收入时,直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若有合同协议,并将使用权作价,则可比照未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处理。
2. 用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投资时,将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六) 购入或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当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公司的土地投入商品房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一)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 各单位筹建期间的费用(开办费),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准后,方可在长期待摊费科目中归集反映。未经核准,一律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
(三)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其中: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于计提利息时平均摊销。
(四) 各单位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应当列入管理费用,在当期损益中列支,不得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挂账。
第二十七条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 公司短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二)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若金额较小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专门借款的利息、溢折价摊销、汇兑差额开始资本化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当购建资产项目发生非正常中断且连续三个月或以上时,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当购建资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当购建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普通借款的借款费用和不符合资本化规定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三)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四) 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的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具体实施时,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时间界线确定资本化的期限和数额。
(五)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需要经过集团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应付债券的核算方法
(一) 公司发行债券时,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计入“应付债券”科目。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票之前,按一般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时,按可转换的股数与股票面值计算的总额转换为股本,按债券的账面价值与转换为股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确认转换损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扣除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于计提利息时平均摊销。
第二十九条 收入确认原则
(一) 销售商品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时。
(二) 让渡资产使用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时,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确认为收入。
(三) 房地产公司收入的确认方法:
1.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转让、销售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在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且符合前述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对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
2. 出租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出租收入在出租合同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确认收入实现。
第三十条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额,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依据
合并会计报表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
(二)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以集团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抵消集团公司内部相互之间债权债务、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内部销售事项等,其余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按相同项目逐项合并。其中,各子公司拥有下属公司的,也应该抵消调整有关项目,编制各自的合并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汇总编制。
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会计政策应该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应该预先上报集团财务部审核备案。子公司在报送报表时,应该按集团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单独编制一份报表供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具体包括: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5. 集团公司及下属二级子公司除了收集本单位的财务报告外,还应收集所属单位的年度、季度、月份财务会计报告。
6. 保管期限为3年以下的会计档案,不向档案部门移交,由各级财务部门自行保管、销毁。会计软件一经鉴定并正式投入运行,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技术资料以及软件交接签认单视同会计档案。
(二)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整理立卷的工作程序如下:
1. 将每个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收集齐全;
2. 按照会计档案资料归档的不同年限,组合成案卷;
3. 装订案卷:装订会计资料要注意质量,毛边齐订,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倒置、不压字,便于翻阅;
4. 拟写案卷标题,应与案卷内容一致,并根据卷内内容填写目录;
5. 填写案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季度、月份、档案种类,起仡号码等,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会计报表的封面除注明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明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6. 装订后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三)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程序
各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备份,每月至少一次。集团财务部可根据财务信息系统的推进情况,提出具体的档案管理要求。
(四) 会计档案的移交
1. 对会计档案,各单位必须专人管理,专门箱柜存放,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随便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磁介质档案应建立保管措施。
2.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般要求在每年六月底前交接完毕。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下面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公司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具体保管期限见附表
3. 移交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 单位因撤消、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集团公司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集团公司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7.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8. 移交会计档案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其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五) 会计档案的使用
1. 各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2. 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财务经理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
3.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作任何记录、符号或标记,更不准涂画、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
(六) 会计档案的销毁
1.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经确认无误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集团财务部和审计部审核同意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销毁。
2. 对于保管期满,需要销毁,但其中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具体事项终止时再行销毁。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 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4.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销毁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销毁清册的内容包括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现金管理
(一) 集团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各企业、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二) 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 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以上年度平均三天的现金支出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四) 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五) 如需从银行提取现金补足备用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六) 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七) 现金收入都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
(八) 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并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章,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九)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明细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抽查核对,验证账实是否相符。如发现短款、假币,应由出纳先补足库存,待查明原因后,经批准再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借支款项的管理
(一) 员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请借款。经办人应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进行付款。“借款申请单”须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归还日期。
(二) 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账,结清借款。费用报销的程序为: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原始凭据,根据费用的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部门费用预算,审核是否超出费用预算,出纳根据经审批的“费用报销单”付款或冲销借款。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该至少每月底清理一次借支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集团各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在集团财务部登记备案。
1. 银行账户是指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基本账户是公司为办理基本的、主要的资金结算、现金存取等业务而开立的主要账户;一般结算账户是公司为方便资金结算业务而在就近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外的辅助账户;专用账户:是公司为办理某些特殊业务或专门业务,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补充账户。
2. 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入原则上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只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其资金来源可以根据需要由基本账户划转。专用账户除办理规定的专项业务外,不得办理经营性的资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应做到因特殊业务的开展而开立,因其结束而撤销,且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清理完毕。
3. 各企业的银行账户仅供本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4. 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单位银行账户。
(二) 银行账户开立、销户和异动的管理
1. 银行账户开立是指新建公司为正常经营所需要开户,以及各企业为某种用途而需要新增开户;银行账户销户是指对原已开立账户进行取消;银行账户的异动,包括账户的封存(法院、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行为)、空头等。
2. 银行账户开立、销户和异动必须在集团公司备案。
(三) 银行账户停用和启用的管理
1. 银行账户的停用是指经批准停止使用,暂时保留的账;银行账户启用是指原批准停用账户的重新使用,不包括新开账户的启用。
2. 账户的停用和启用,必须在集团公司备案。
(四) 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每月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 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各单位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并作为凭证的附件粘贴于凭证之后。
第三十六条 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三十七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财务负责人应指派会计主办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银行往来逐笔核对,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跨月的未达账必须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
第五节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内部往来。各单位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销售部门负责款项的及时催收,保证合同款项按时到账,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第三十九条 应收款项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市场销售人员应尽可能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中有关的收款条款需经财务部应收款项管理人员的确认方可签订。
第四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账,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协助销售部门催收应收款项。
第四十一条 所有应收款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各单位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一次),至少每半年编制一次账龄分析报告。对于逾期的账款、账龄较长的应收项目,要求责任部门进行因素分析,并限期收回。
第四十二条 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应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定期向客户发送和回收函证,确认应收账款,并向销售部门通报回收情况统计。
第四十三条 应收款项明细账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合同及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第四十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
(一) 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 应收账款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在收入实现时,确认应收账款。
(三)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从销货收入项减除。
第四十五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一) 应收票据是指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二) 财务部门应该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单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以及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或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中逐笔注销。
(三) 应收票据由专人保管,不得外借。对确实需交由他人去办理的有关贴现、转让等事项的票据,必须报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 预付账款的管理
(一) 预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预先支付的款项。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预付款,一般情况下,必须货到验收后付款,确因业务需要出现预付事项,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 预付款的对象必须是长期业务合作伙伴且信用良好、财务状况良好;
(三) 预付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第四十七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应收或暂付的款项。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般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因而性质上属于非营业应收项目。
(二)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 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款;
3. 存出的保证金;
4. 应收的各种出租包装物租金;
5. 预付给企业内部各部门及职工个人的备用金;
6. 预付账款转入;
7. 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 各单位对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收。
(四)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内部往来的管理
(一) 内部往来是指在集团内因各种经济业务而产生的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款项。
(二) 集团内部往来根据其产生的性质可以分为:
1. 因货物(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买和销售产生的往来;
2. 因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产生的往来;
3. 因劳务的提供或取得而产生的往来;
4. 因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往来;
5. 因房屋、设备以及人才租赁产生的往来;
6. 因研究和开发的转让而产生的往来;
7. 因某项许可证的使用而产生的往来;
8. 因资金拆借的关系(包括现金或实物的贷款或权益分配)而产生的往来;
9. 因提供担保和抵押而产生的往来;
10. 其他原因产生的往来。
(三) 因集团内部交易而产生的损益将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消,未涉及往来的交易不适用本规定。
(四) 内部往来的处理
1. 内部往来分为借方往来和贷方往来,借方往来指一主体对另一主体有经济要求权,而另一主体所对应的往来则为贷方往来;
2. 借方往来和贷方往来需所在主体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3. 各主体应在每月底相互之间进行内部往来的核对,并编制相关的往来调节表。
第四十九条 坏账的处理
(一) 财务部门必须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二) 应收款项因发生问题未能收回时,由经办业务人员提出书面说明,财务部门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对于问题款项,应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 领导会议研究处理方法;
2. 提请经济法庭调处;
3. 依法起诉。
(三) 对于不能收回需核销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由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坏账准备的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五十条 建立存货管理责任人制度。各单位所有存货都必须落实专人管理,作为存货管理的责任人,严格做好存货出入库手续。存货不得擅自外借,存货发生损失,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存货的购进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购进原料、商品等,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和审批手续付款。
第五十二条 存货的入库
购进的存货,入库前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一) 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是否与合同一致。
(二) 观察包装是否完好。
(三) 清点实物数量。
(四) 完成品质检测。
(五) 填制“入库单”,记录实物账卡。
第五十三条 存货的出库
(一) 发出存货前,领货人必须填制“出库单”。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禁止以白条抵库。
(二) 出库单以存货保管人为主体,分年度编号和按顺序标号。
(三) 按规定填写出库单全部内容,空白行应盖“以下空白”章,或划线。
(四) 存货发出并经清点完毕,出库单上应盖“存货已发出”章,并由领货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 存货减损处理
(一) 存货在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毁损、变质、溢缺,应认真填制“毁损报告单”,上报审批。
(二) 根据审批意见,存货保管人员作减少实物处理,财务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实物账册管理
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应按品种、规格登记,并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或备份电子文件。
第五十六条 存货的抽查与盘点
(一) 存货的抽查
1. 仓库管理员应经常对各类存货进行查对,了解实物与卡片、账目是否相符。
2. 财务部门或有关人员,应至少每月对存货进行抽查一次,以验证是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认真查对原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二) 存货的盘点
1. 各仓库每月末应对所管存货进行检查,核对“账、卡、物”是否一致。
2. 各生产车间必须在每月末对在产品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填列盘点表交财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
3. 每年末由财务部门派人参加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4. 盘点前要把所有数字入账,试算平衡。
5. 对盘点结果,要填列盘点报告表,报财务部门审查。
(三) 盘点结果的处理
1. 对盘点结果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报废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报损(溢)申请,由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等组成的小组进行鉴定,报本单位总经理进行把关审核,在确定上述存货报损(溢)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相关领导审批。
2. 经批准核销毁损、提足减值准备、报废的存货,各类库房要单独建账、单独保管。财务部门要建立报废存货明细账,每处理一笔报废存货,都要及时登记入账,作为当期损益。
3. 报废、毁损的存货核销后,要进行变价处理,处理后的净收入,也作为当期损益,不得作为小金库处理。
4. 仓库管理部门应每月编制“存货账龄分析表”,单列库龄较长的存货,上报给所在公司领导,以便及时处理存货。财务部门应该监督仓库管理部门编制、上报存货账龄分析情况。
第五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各单位应该建立低值易耗品的台账,登记低值易耗品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使用部门负责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并实行定期盘查制,至少每月盘查一次,并将盘查结果上报给所在公司领导。
目前没有建立台账制度的单位,应先行组织各部门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查、登记,然后建立台账制度。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及登记
(一) 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按照《子公司法人治理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二) 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1. 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
2. 由相关的领导进行审批;
3. 财务部门审核;
4. 固定资产采购部门进行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采用招投标或询价的方式,并与售货单位签定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同时交财务部门一份;
5. 资产购置后经使用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固定资产采购部门将购置发票,连同验收合格单交于财务部门,财务部门须对购入资产的内容、附(备)件、价格等与合同、发票、单据核对一致后方能入账。
购进已经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该由采购部门组织对资产进行评估,注明资产的可使用年限和成新程度,财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核定折旧提取办法。
(三) 资产购置后,应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中注明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原值、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等信息。《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联,一联由资产管理部门保存并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一联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另一联由使用部门保存。
(四) 在建工程应建立立项审批制度。在建工程项目的核算实行预算、决算审核制度。每年末,各单位编制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预算,报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是否具备资本化的条件;项目完工后,各单位需要将项目的财务决算情况报集团财务部备案,才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每年末,各单位还应将在建工程项目的年度财务支出情况报集团财务部备案。相关工程的安装费用按照资本化的规定,分摊计入相应的工程成本,不得单列挂账。
(五) 固定资产编号及标签
所有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粘贴标签由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的编号应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购置或投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每项固定资产只有一个唯一的编号。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在其价值方面负有总的核算责任,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保管与盘点
(一) 固定资产的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的台账,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 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盘点工作将逐项清点实物,以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存表。
(三) 在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书面报告,财务部门会签后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盘点结果申请报告的批准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面结存数,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险及抵押
(一) 各单位发生的经常性修理作为费用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当月费用;如果修理费用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够均衡,应当采用预提的办法,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二) 各单位的房屋、设备及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保险手续。抵押事宜由相关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十一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各单位有闲置固定资产,应向集团公司设备部进行备案,集团公司设备部对闲置的固定资产统一登记。
1. 对于闲置设备,一般存放在原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
2. 闲置固定资产需要重新启用或调出时,凭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转移单进行办理,并报集团公司设备部备案。
(二) 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各单位对闲置固定资产应采用内部转移、出租、出售等方式积极进行处理,充分盘活闲置固定资产。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订处理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呈报相关领导批准。各单位应将“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报集团公司设备部和财务部备案。
闲置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一) 同一企业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程序:
1.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的使用申请;
2. 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考虑其他部门资产的使用状况,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并由调入、调出单位签字,按照转移单内容进行资产交接。
3.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保留一份,资产管理部门保留一份,另一份交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
(二) 集团内部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实行有偿调剂。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租赁
(一) 承租固定资产的程序
1.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需求申请,提出承租报告,报送相关领导审批;
2. 经报批同意的承租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承租资产的原值、新旧程度和折旧费用等综合因素,会同财务部门与租赁方协商租赁费用和其他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然后签署有关租赁合同;
3. 承租后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4. 有关租赁费用和管理费用报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租赁固定资产的管理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5. 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程序进行租赁。
(二) 固定资产出租处理
1. 资产管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部门协商出租费用和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拟订出租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签署有关合同,副本送财务部门以备核对;
2. 财务部门须将租金收入及时入账;
3. 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租赁期满返回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 使用时间已满效用年限,折旧已提完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2. 属技术性淘汰机型,性能已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3.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价值者,或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
4. 因规划变更或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二)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 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2.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条件评定;
3. 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由各单位报集团公司审计部评审后,按《子公司法人治理准则》的审批程序进行;
4. 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废申请,交由本单位财务部作账务处理,有残值收入的,应将收入全额上交本单位财务部,不得私自留用。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
对经批准出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开具“固定资产让售单”一式两联,按审批权限上报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资产管理部门以便发货和备案。
固定资产出售收入应上缴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八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指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一年以上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投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货币性投资、实物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按投资性质不同,可分为股权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混合性投资。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应积极认真对投资项目及合作方的财务状况进行测评,配合战略发展部做好对外投资的评审工作,具体规定参见《投资管理制度》。
第九节 负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负债是指公司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表现为公司借入的资金以及应付未付款项等,负债按照承担经济义务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
第七十条 应付款项的管理
(一) 各公司财务部对于各应付款项应按欠款对象、业务分类等登记。
(二) 对已经登记的应付款项要按月、季、年进行清理兑付,要定期与对方单位或个人核对所登记应付款项金额是否相等,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找原因,保持双方余额一致。
(三) 对因结算单据等原因无法确定实际价格的应付账款,月末要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估价入账。
第七十一条 应付票据的管理
(一) 除按规定设置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外,还应建立应付票据备查簿,指定专人负责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单位)、付款日期、到期日等详细资料。
(二) 在票据到期前将款项足额存入银行,以保护公司良好信誉。
(三) 到期付清时,应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备查簿中逐笔注销。
第七十二条 应付工资的管理
(一) 应付工资是指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
(二) 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贷方反映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额,借方反映实际支出额,财务部和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对,以保持“应付工资”核算的准确性。
第七十三条 应付福利费的管理
(一) 中外合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按实列支,其余公司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二)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支出。
第七十四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本公司的成本核算规定,正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及时归集生产费用,严格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七十五条 成本费用管理以成本预算、费用预算为基础,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分解落实成本、费用预算指标,组织、指导各预算主体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与控制,检查和考核,分析成本费用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提出完成目标成本管理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认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必须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七十七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控制材料消耗,对原材料等材料消耗以成本预算、定额为控制标准,实行定额管理、限额领料;
(二) 通过对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成本管理质量和力度。生产准备过程中重点控制节约人力、物力消耗,直接生产过程中重点控制提高效率、质量;产品检验管理重点通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三) 期间费用的管理要坚持预算管理、定额管理、责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控制开支的范围、时间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十八条 成本控制
(一) 成本控制的基础
1. 做好各种定额工作,要求完整、齐全;
2. 健全原始记录,做好统计工作,要求凭证完整,数据准确,报表及时;
3. 建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制度,要求收发有凭证,仓库有记录,盘存有制度,保证账实相符。
(二) 目标成本
1. 实行目标成本管理,从产品设计入手,依据经济预测、市场调查及公司的目标利润,提出目标成本,有目的地进行成本控制;
2. 目标成本制定后,要以财务部为主,会同开发、生产、销售等部门进行分解和分配。
(三)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成本管理责任制,完善成本指标控制体系,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十九条 成本费用分析
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的分析,是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本、费用管理的重要环节,成本费用分析是对成本、费用要素的结构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对公司经济效益的影响进行评价和研究,以便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成本费用管理的分工,抓住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采用全面综合分析、专业分析、专题分析等方法,对照计划、目标、历史消耗水平,定期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找出成本、费用升降原因,查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同时进行跟踪管理,在下一次的分析中,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和总结取得的收效。各单位的成本、费用分析,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八十条 分析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成本要素结构进行分析,掌握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重点;通过对成本和产品产量与销售收入相互关系分析,找出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对产品质量成本分析,确定提高质量的办法;对期间费用增减因素进行分析,制定增收节支的办法。
第八十一条 营业收入的管理
(一)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二)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会同销售等相关部门负责草拟各单位主营业务中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收款方式(含折扣条件);
(三) 有关单位应该建立与外贸业务相配套的客户信用评审机制,每月将大额的应收款项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自营外贸出口的销售结算一般要求采用L/C或者前T/T两种形式,严格限制采用其他结算方式。股东单位累计形成的应收余额小于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余额的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
(四) 技术转让、材料销售、出租等其他业务销售,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督执行;
(五)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六) 加强销售退回的管理。销售退回必须分析退回的原因和责任,如果属于本单位责任,经协商应退款给客户,无论是本年度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当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并冲减返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七)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管理。销售收入按全价反映,不论是本年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发生时,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八) 销售业务发生的退货、调换、补件等事项,销售部门按规定办好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或转账手续。
第八十二条 销售收入实现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在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下,按以下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 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 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产品,在产品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 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计算,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案价格为准。
(五)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者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其他业务收入的管理
其他业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方法,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核算其他业务成本、费用以及税费。其他业务收入的日常管理,同主营业务销售一样列入计划管理的范围,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各项收支业务,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和费用。
第八十四条 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八十五条 税收的管理
(一)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可享受的有关税收政策标准,及时办理有关减免;
(二) 会计人员应按照要求,及时申报纳税,正确确认会计期间应纳税额,按规定时间上缴;
(三) 票证、账薄管理。会计人员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规定,建立专柜保管专用发票账册,及时记载各种版面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核销情况,做到账物相符。同时还要妥善保管好税务登记证,发票购买证,各种申报表,抵扣联登记册,存根联登记册等。
第十二节 利润及分配管理
第八十六条 利润管理以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的目标利润为依据。
第八十七条 利润分配管理
(一) 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 各单位应遵循国家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期缴纳公司所得税。
(三) 各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根据各自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及时、正确、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财务报告报送的时间
财务报告划分为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内部报告,各单位的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季)后7日内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年报在年度终了15天内报出;外部报告,各单位根据有关法规、部门的具体要求报送。
第九十条 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一定要经本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签章审批。
第九十一条 内部报告包括财务分析报告和内部管理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分为各单位自定和集团公司统一内部报表两个部分,集团公司统一的内部管理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由集团公司定期发布。
目前,各单位每月应该上报集团财务部的报表包括:
(一) 雅戈尔集团关联交易明细表;
(二) 雅戈尔集团内部往来明细表;
(三) 雅戈尔集团下属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
(四) 雅戈尔集团担保、抵押、质押明细表;
(五) 雅戈尔集团银行授信情况表;
(六) 雅戈尔集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情况表;
(七) 工业增加值计算附表。
第九十二条 财务分析报告以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公司的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财务分析要遵循“差异——原因分析——建议措施”的原则,最终形成财务分析报告。
第九十三条 财务分析报告的框架:报告目录——重要提示——报告摘要——具体分析——问题重点综述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 “报告目录”告诉阅读者本报告所分析的内容及所在页码;
(二) “重要提示”主要是针对本期报告在新增的内容或须加以关注的重大问题事先做出说明,旨在引起领导高度重视;
(三) “报告摘要”是对本期报告内容的高度浓缩,一定要言简意赅,点到为止。无论是“重要提示”,还是“报告摘要”,都应在其后标明具体分析所在页码,以便领导及时查阅相应分析内容。
(四) “具体分析”部分,是报告分析的核心内容。该部分要有一个好的分析思路。集团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思路是:总体指标分析——集团总部情况分析——各二级公司情况分析;在每一部分里,按本月分析——本年累计分析展开;再往下按盈利能力分析——销售情况分析——成本控制情况分析展开。如此层层分解,环环相扣,各部分间及每部分内部都存在着紧密的勾稽关系。
(五) “问题重点综述及相应的改进措施”一方面是对上期报告中问题执行情况的跟踪汇报,同时对本期报告“具体分析”部分中揭示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阐述,旨在将零散的分析集中化,再一次给领导留下深刻印象。
第九十四条 财务分析报告可以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是各公司内部报表,属于公司内部财务信息,只能由公司高层领导全面把握。
(一) 子公司的财务分析报告,原则上只由子公司财务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及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董事长查询并掌握。若子公司职能部门有查询财务分析报告信息的需求,应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 集团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原则上只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董事长查询并掌握。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有查询各公司财务分析报告的需求,应由董事长审批。
第九十五条 为保障集团总体战略规划以及年度经营计划的实现,合理分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总结推广经营中的优秀管理实践经验,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经营预测、分析、评价工具,特制定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预算管理关系是:集团公司提供全面预算管理方法,设定统一的预算制度和汇总报表,分步推行全面预算制度;子公司在集团公司制度规范内建立相应的预算制度,实行自我分析、自我评价,相应的制度应该包括战略目标设定、预算编制、预算和超预算的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分析、预算监督、绩效考核、预算外项目的审批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预算内容
(一) 预算编制以各公司提交汇总以前的未调整账务为基础。
(二) 预算内容包括:
1. 销售预算;
2. 销售成本预算;
3. 存货预算;
4. 生产预算;
5. 生产成本预算和制造费用预算;
6.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预算;
7. 损益预算;
8. 重要的资本预算:固定资产预算;对外投资预算;
9. 重要的资金预算:货款回收预算;银行借款预算。
(三) 预算报告
预算报告包括预算报表和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年度预算报表的样式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每年发布。
预算报表分为汇总表和明细表两种形式。公司层次的总预算以汇总表的形式反映,汇总表由集团公司统一设定格式,每年度修订一次,各公司不得任意更改报表的格式和内容;部门预算、产品预算(项目预算)以明细表的形式反映,明细表由集团提供样表格式,各公司可以调整表格内容,也可以自行制定表格。
预算编制情况说明主要由企业的年度竞争策略、年度目标(主要经济指标表)、预算编制的假设和前提条件。
第九十八条 预算组织
(一) 各公司的所属部门为本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单位,对本部门的相关业务预算、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二) 各公司财务部为财务预算编制、分析、监控的执行部门。
(三) 各公司的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企业负责人为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最高责任人,负责进行公司的自我分析和评价,并对所属各部门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四) 各公司的董事会为本级预算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本级预算制度的发布、预算的审批,同时负责对超预算和预算外的事项进行审批。集团财务部负责对预算进行汇总、监督、分析,并将相关结果上报集团董事会。
(五) 集团审计部负责对各公司预算的制度和实施进行审查监督。
(六) 集团公司董事会为整个集团预算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发布预算指导文件,下达年度预算目标,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十九条 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
第一百条 预算层次
各子公司应该根据本公司组织架构、业务特点等进行分层次预算,可以分为公司总预算、部门预算(产品、项目预算)等层次。
第一百〇一条 编制方法
(一) 预算编制的基本方式
预算编制要在集团公司下发的编制方针指导下进行,采取自上而下下达预算编制目标、自下而上编制预算、由财务部平衡、汇总的预算编制方式。
(二) 年度预算的编制程序
1. 预算编制准备:公司财务部、各部门做好预算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收集信息,总结本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测算有关指标数据,分析研究下一预算年度的发展趋势,预测下一预算年度预算的总体情况;
2. 年度预算编制程序
(1) 每年10月31日前,集团公司财务部制定详细的预算指导文件下发到各单位。预算指导文件具体包括:集团预算目标下达文件、编制手册(预算假设、表格、编制说明)和编制进度要求;
(2) 各单位在全面分析以前年度、预计预算年度业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经营环境的变化、年度经营目标、预算目标、预算指导文件的要求及部门计划,编制预算年度的预算草案;
(3) 11月10日之前,各单位将预算草案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评审集团公司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战略发展部评审下属公司上报的预算草案。评审主要关注其是否符合集团总体的方针、目标,讨论通过各单位预算草案或返回重编;
(4)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讨论通过的各单位预算草案汇总平衡,编制集团预算草案,包括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损益表、预计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集团公司决策层审议;
(5) 11月20日之前,集团公司决策层组织召开年度预算编制质询会,审议通过各单位及集团整体预算草案;
(6) 11月30日由财务部组织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质询会的决议,修改各单位及集团整体预算草案,并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7) 12月10日财务部将集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正式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第一百〇二条 预算调整
每季度末,各公司调整修正一次年度预算和以后各季度预算,并将预算调整报送集团财务部。
第一百〇三条 预算执行
(一) 各公司预算经过各董事会审批后正式生效。
(二) 各公司所属的部门是预算执行的基层单位,各公司企业经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是预算的直接责任人。
第一百〇四条 预算监控
(一) 预算控制以各公司的自我控制为主,以集团审计部的预算制度审计和集团财务部的预算内容分析为辅。
(二) 各公司自我控制包括:财务部门监控、预算内经营层审批、预算外董事会审批。
1. 财务部门监控。公司的财务部门以业务审核和汇报监控的方式,对预算执行部门的各种经济行为实施事中控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公司企业经营负责人和董事会汇报。预算的月份和季度执行情况列入财务报告的内容中,上报集团财务部。
2. 预算内经营层审批。各公司的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对预算内项目进行审批,保证各项业务按照预算执行。
3. 预算外各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年度预算,同时负责对超预算项目、预算外项目进行审批。
第一百〇五条 预算分析纳入各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随同财务报告报送集团财务部。
第一百〇六条 各公司应结合预算的实施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相应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制度的公司,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和预算制度衔接并轨。
第一百〇七条 各单位按照章程规定关、停、并、转或破产时,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牵头,会同财务部、审计部等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第一百〇八条 各单位的清算方案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战略发展部同时备案。
第一百〇九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组织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改调整,使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一致。当各单位经办具体业务时,发现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出现有抵触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特别说明:
⑴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孙老师根据多年的管理及培训经验,将红色精神与西方管理巧妙结合,将理论性、实践性与趣味性相结合,讲解深入浅出,演绎通俗易懂。
⑵邀请孙军正老师授课或代理孙老师课程者可直接联系他的助理(登陆:“中华讲师网”,打开“联系方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