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违纪处分
一. 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 纪律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解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 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l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l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胸卡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l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l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l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l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l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l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 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l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l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l 违反胸卡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l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l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l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l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l 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l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l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l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l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己有者。
l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l 对同仁恶意诋毁、攻讦、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l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 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分:
l 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l 对公司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l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l 有严重不良行为
l 连续旷工两日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l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相同性质的书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书面警告。
4 解雇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预告予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l 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物或公司财产安全者。
l 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者
l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l 行为不法或严重违规者
l 累计两次不同性质的最终警告或,或一次最终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质的警告处分。
对于员工的重大过失或屡次违纪行为可采取解雇处分。直接经理应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详细书面报告,解雇员工的处分应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提出,并征得工会同意,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 需要并处赔偿、罚款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务部门。
四. 员工被口头警告后六个月没有违纪的,或被书面警告后十二个月内没有违纪的,或被最终警告后十八个月没有违纪的将可获允撤销相应纪律处罚;也可根据员工的改进表现提前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