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餐费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朱克实博士
(一)所得税处理规定: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
额管理。(财企【2009】242号)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对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支付给职工,就是给单位职工发放现金,只有这种形式才能作为个人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是,如果支付给供餐单位,而非支付给员工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执行过程中要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