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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少林:关于工作时间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2016-01-20 6691

案例回放:

A企业,属于制造型企业,对员工实行四班三运转排班制度,8天为一个周期。A企业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8天休息两天,一年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004小时。

小李是该单位制造车间一名员工,2012年离职后将A企业告上仲裁,要求A企业支付小李在职期间拖欠的加班费。

 

案例适用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案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工时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

 

风险提示:

加班的特征描述

1、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2、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3、用人单位安排而非劳动者的自主行为

 

加班的管理要求

一般情况下,考勤是基础

单位安排加班,一般需要支付加班费

员工自愿加班(没有申请,没有安排)不需支付加班费

加班争议凸现管理瑕疵

加班流程

公司安排:

1、下达加班要求—征求员工意愿—生产—倒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2、员工申请:

员工填写加班申请—部门审批—HR备案

生产—倒休或支付加班费

3、员工自愿加班

员工根据需要实际生产/公司没有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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