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想要二胎,公司想辞退,如何处理?
案例
我们公司在广东,是当地一家比较大型的制造型企业,有2000多人。公司招人有一个潜规则,就是不要未育妇女,原因大家都懂的。最近财务部新招了个会计,我们选择她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她已婚已育,但是在入职后的这段时间里,我们了解到她有在近两年内要二胎的想法。
该员工表现还不错,现在在试用期中,劳动合同还没有签。领导的意思是让我们人资做做她的工作,如果她准备要二胎的话,就在试用期涮掉她,如果不准备要二胎,就正式录用。我觉得她的工作能力还行,想尽力留下她,但是不知道怎么跟她沟通。
我的想法是,既为公司留下人才,又不引起员工的反弹,那我应该怎么解决这件事?还是真的只能让这名员工二选一?
信息
(1)公司类型:广东,制造型企业,2000多名员工。
(2)招聘惯例:倾向录用已婚已育女员工。
(3)发生情况:试用期能力尚可的财务女员工想要二胎。
解释
(1)试用期期限: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为避免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内不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签订: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为了保护企业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解析
(1)企业概况
2000多名员工不是小型企业了,已形成了固有的企业文化。岗位工作量有弹性、饱和度相对成型有分工,同一岗位定编可能是多人。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方法措施,一定要遵照企业大的文化背景,小心惹火上身。
(2)劳动关系
虽未签劳动合同,但是仍有法律效用,不知道她的试用期是几个月,已经进行了多久的试用期,相对来讲不签是不会规避风险,反而签了,并且在其它相关约定里明晰条则,更能保证双方的利益。
(3)与本人沟通
跟本人沟通是必经的一关。可以先以同理心的角度,聊聊她的一胎,职场妈妈一点就透;其次,主要跟她谈谈公司情况,毕竟是刚入职,对公司文化环境还不是了解,看看她的留职意愿是否强烈,再看看她是真想生还是只是想试试水。沟通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把问题具体化,各个击破,心中有数。
(4)辞退
辞退,首先得熟知相关条例,除了相关法律要花一定功夫了解外,HR也应跟当地的相关单位了解当地的政策信息,这个是前题。真决定辞退,除了对辞退员工要处理好之外,辞退对在职员工及造成的舆论影响也是要考虑的。公司虽然惯例如此,可是这是领导的倾向,不代表员工们真的认可,女员工想要二胎被辞,虽然是新员工,可是一些老员也想要的呢,让大公鸡怎么想,让大白鹅怎么想。